違反食品、藥物、化粧品相關法規被處以罰鍰如無法一次繳清,如何辦理罰鍰分期?
⚫依據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》 1.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(以下同)5萬元之一般案件,得分2至6期繳納。 2.罰鍰金額5萬元以上,未滿20萬元之一般案件,得分2至12期繳納。 3.罰鍰金額20萬元以上,未滿100元之一般案件,得分2至24期繳納。 4.罰鍰金額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之一般案件,得分2至48期繳納。 ⚫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.請填妥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申請(切結)書」資料(如附件),填寫完後請加蓋公司大小章(若為個人申請,請簽名並加蓋私章)。 2.以親洽或郵寄方式逕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辦理。 3.每一期別、繳款日期、金額(元)皆須明確寫出(不夠書寫的部分請再列印申請單繼續書寫),以符合申請格式(例如申請36 期,36 個期別、繳款日期、金額(元)皆須寫出)。 4.核准分期繳納期限末日與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開始行政執行期間屆滿之日間,應至少間隔6個月以上。另所稱之分期,每一期為1個月,每期應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,000元。 5.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,而未依限繳納,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,本局得廢止之,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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